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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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023物業管理業操守守則 《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 今天刊憲生效
11/11/202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2022–23周年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覧 邁向物管新里程
01/11/202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公布最新「認可專業團體」
16/02/2023物管業發牌制度過渡期餘下不足半年 業界領牌情況愈見積極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助業界於過渡期完結前順利領牌2023-tc
02/02/202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與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代表團交流座談2023-tc
01/02/202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推出「持續專業發展學券」計劃 鼓勵物管從業員持續進修2023-tc
20/12/2022近200物管業界人士參與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持續專業發展講座
加強認識樓宇維修及棚架工程安全
2022
28/11/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物管人牌照數目突破10,0002022
25/11/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歡迎新主席及成員任命2022
24/11/2022物業管理業持牌人名單明天刊憲2022
02/11/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2021–22周年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覧
發牌制度過渡期倒數 創建物管新未來
2022
27/10/2022物業管理業《處理吊船工作》操守守則明天刊憲2022
25/10/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與廉政公署合辦持續專業發展講座
提升業界誠信專業水平
2022
20/10/2022香港房屋協會獲發物業管理公司牌照2022
14/10/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制定《處理吊船工作》操守守則 及發出《保障個人資料》良好作業指南修訂版2022
31/08/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於第二屆「國際物業管理及採購博覽」 舉辦物管業界持續進修講座2022
31/08/2022「物管先鋒」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嘉許逾百間率先領牌的物管公司2022
30/08/2022第二屆「國際物業管理及採購博覽」—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展位剪綵開幕
29/08/2022「物管支援計劃」共接獲逾1萬8千宗申請2022
25/08/2022物業管理業持牌人名單明天刊憲2022
09/08/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推出「預約領牌計劃」 促使符合法例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於過渡期完結前獲發有效牌照2022
01/08/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物管公司牌照突破1002022
28/07/2022物業管理業《處理緊急事故》及《處理棚架工作》操守守則 明天刊憲生效2022
26/07/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歡迎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及副局長到訪2022
13/07/2022物業管理業《處理緊急事故》及《處理棚架工作》操守守則 本月內刊憲生效2022
04/07/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推出電視電台宣傳短片/聲帶
提醒市民留意其聘用的物管公司有否領牌
2022
28/06/2022「物管支援計劃」申請期於六月三十日截止
27/06/2022香港地產代理商總會會員集體提交臨時物管人牌照申請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近7,500個牌照
2022
22/06/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及民政事務總署
與工聯會會面跟進「物管支援計劃」轉介個案
07/06/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與民政事務總署
就執行「物管支援計劃」與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會面
2022
02/06/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物管支援計劃」與工聯會會面
「物管支援計劃」已接獲超過17,000宗申請
為逾18萬名前線物管員工申領津貼
暫已有近7.5萬名員工獲批津貼共逾7億元
2022
30/05/2022香港物業管理聯會會員集體提交物管公司牌照申請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逾7,000個牌照
2022
26/05/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歡迎「物管支援計劃」申請期延長至6月30日2022
24/05/2022「物管支援計劃」已接獲近17,000宗申請 為逾18萬名前線物管員工申領津貼 暫已有超過5萬名員工獲批津貼共逾5億元2022
12/05/2022物業管理業持牌人名單明天刊憲
至今有近7,000持牌物管人及公司 呼籲物管公司盡早申領牌照
2022
29/04/2022「物管支援計劃」推出優化安排並延長申請期至5月31日2022
28/04/2022「物管支援計劃」截止申請日期前已批出資助逾3億元2022
25/04/2022逾250人參與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持續專業發展講座
加強掌握調解及應用資訊科技的實務知識和技巧
2022
21/04/2022物業管理業《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操守守則明天刊憲2022
13/04/2022「物管支援計劃」已批出資助逾一億2022
31/03/2022物業管理業《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操守守則 下月刊憲生效2022
18/03/2022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過渡期尚餘500天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推出倒數鐘見證物管業邁向新里程
2022
28/02/2022物業管理業界(環境衞生和保安人員)抗疫支援計劃正式接受申請2022
17/02/2022物業管理業持牌人名單明天刊憲
熱切呼籲物管公司盡早領牌 業主組織盡早了解及關注所聘用的物管公司的申領牌照情況
2022
15/02/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歡迎政府推出新一輪防疫抗疫基金
肯定及支援前線物管人員的抗疫工作
2022
07/02/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推出網誌 展望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工作 並發表農曆新年賀詞2022
27/01/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以自願性質推行「持續專業發展計劃」2022
20/01/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明天刊憲公布發出《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 及《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操守守則2022
18/01/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 出席建造業議會「懸空式竹棚架工作安全」網上研討會2022
06/01/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推出微電影《物管非閒事》 推廣物管行業2022
03/01/2022物業管理業《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 及《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操守守則 本月內刊憲生效2022
26/11/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制訂《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操守守則》諮詢業界意見2021
25/11/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持牌人名單明天刊憲2021
08/11/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超過5,000個牌照 鼓勵業主組織優先聘用持牌物管公司2021
26/10/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舉辦「持續專業發展講座–法規系列」2021
21/10/2021物業管理業《保障個人資料操守守則》明天刊憲2021
20/10/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2020–21周年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覧發牌制度正式實施
物業管理業發展奠下新里程碑
2021
19/10/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向尚未根據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申領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發信呼籲
邀請開展申領牌照程序,並提供專屬服務
2021
18/10/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公布最新「認可專業團體」名單2021
12/10/2021物業管理業《保障個人資料操守守則》本月內刊憲生效2021
11/09/2021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與業界交流會2021
20/08/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已發出4,000個物管牌照 今刊憲公佈持牌人名單
19/08/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今日召開聚焦小組會議 收集各方意見為業界制訂《處理委任代表的文書》、《物業管理公司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及《保障個人資料》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2021
01/08/2021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實施一週年2021
22/07/2021物業管理業《防止貪污事宜操守守則》及《牌照的訂明條件操守守則》明天刊憲2021
13/07/2021物業管理業《防止貪污事宜操守守則》及《牌照的訂明條件操守守則》本月內刊憲生效2021
12/07/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將軍澳彩明苑事件表示關注2021
01/07/2021申請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8月1日起可選擇牌照有效期
10/06/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公布最新「認可專業團體」名單2021
08/06/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今日召開聚焦小組會議 收集各方意見
為業界制訂《防止貪污事宜》及《牌照的訂明條件》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
2021
01/06/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全力支持政府「全城起動 快打疫苗」運動2021
20/05/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逾3,000個物管牌照 明天刊憲公佈持牌人名單
簡化牌照申請手續 助臨時物管牌照持有人完成指明課程後 更便利申領正式物管人牌照
2021
13/05/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首個「持續專業發展活動」順利完成
06/05/2021物業管理業《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操守守則》及 《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 明天刊憲
29/04/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制訂《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及 《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及 相關《良好作業指南》
08/04/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物管業發牌制度
向全港業主組織發信呼籲
2021
30/03/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首批學員快將完成課程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向學員發信呼籲及嘉許
24/02/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今召開操守守則聚焦小組會議 收集各方意見 為業界制訂實務指引2021
19/02/2021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逾2,000個物管牌照 今刊憲公布持牌人名單2021
10/02/2021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下已發出逾2,000個物管牌照2021
08/01/2021物業管理業《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操守守則》及 《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操守守則》今天刊憲2021
31/12/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管支援計劃」 批逾11億元資助
30/12/2020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制訂《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及 《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操守守則》及 相關《良好作業指南》
18/12/2020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推出新網站2020
25/11/2020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全力支持《施政報告》建議資助物業管理業界聘用青年人創造就業機會2020
19/11/2020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下已發出逾1,000個物管牌照2020
13/11/2020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逾900個物管牌照 今刊憲公布持牌人名單2020
29/10/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管支援計劃」 已批逾11億元資助 相關覆檢工作正積極進行2020
21/10/2020《物業管理業監管局2019–20周年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覧 積極落實各項籌備工作 全力推行物管發牌制度2020
03/09/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已批出逾9億3千萬元資助2020
01/09/2020首月實施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 業界反應正面 接獲超過900宗申領牌照登記2020
27/08/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已批出逾8億5千萬元資助2020
20/08/2020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批出首批物管人牌照2020
18/08/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已批出逾7億元資助2020
13/08/2020積極加強溝通 協助業界申領牌照2020
07/08/2020物業管理業《一般操守守則》今天刊憲2020
05/08/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已批出超過5億4千萬元資助2020
31/07/2020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明日正式實施2020
20/07/2020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正式實施 7月27日起可網上預約申領牌照2020
09/07/2020監管局鼓勵物管公司及業主組織把握最後機會申請「物管支援計劃」2020
22/05/2020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即將實施2020
06/05/2020防疫抗疫基金「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已批出逾1億2千萬港元資助2020
25/04/2020「防疫抗疫基金『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第二階段)涵蓋工商廈2020
17/04/2020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行政總裁履新(附圖)2020
15/04/2020「防疫抗疫基金『物管支援計劃』」 延長截止申請日期 涵蓋更多物業種類2020
02/04/2020防疫抗疫基金「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已批出超過800萬元資助2020
13/03/2020防疫抗疫基金 「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今接受網上申請2020
28/02/2020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獲委託執行「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2020
29/11/2019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董事局成員任命2019
12/11/2019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計劃於明年年初實施發牌制度2019
31/07/2019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公開招聘行政總裁2019
20/05/2019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擬將提交發牌制度的附屬法例2019
29/03/2019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行政辦事處正式啟用(附圖)2019
28/12/2018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行政總裁履新(附圖)2018
17/12/2018物業管理業監管局闡釋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的建議2018
03/12/2018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發牌制度公眾諮詢期延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2018
21/11/2018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進行公眾諮詢2018
28/06/2018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七月一日起收取徵款2018
23/02/2018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收取《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下的徵款2018
21/02/2017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舉行首次會議 (附圖)2017
25/11/2016委任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成員2016
最低人手比例的應用例子

持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準則為:

  • 準則一: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不論是全職或兼職)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一事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
  • 準則二: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一定數目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而該數目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最低人手比例如下:

以下是一些如何應用人手比例的例子::

例子組合中的單位數目須聘用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的數目
第1級第2級總數
A0000
B1,500112
C1,501123
D3,000123
E3,001235
F5,900246
G20,00071421
在例子A中,物業管理公司在其組合中沒有任何物業。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該物業管理公司是新成立,而尚未簽訂任何管理合約。另一個原因可能是物業管理公司已將所有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另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次承判商),因此該物業被視為屬於次承判商的組合(更多外判例子,請按此)。在此等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無須聘用任何持牌物業管理人,但為了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仍必須符合上述準則一。  
如符合準則一的物業管理人(第1級)是全職聘用,則該持牌人可被包括在符合最低人手比例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中。

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相同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代替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以符合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最低人手比例。例如:例子D中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共三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代替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單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築物內的任何處所,不論公契以單位或其他名稱描述,也不論該處所乃用作居所、店鋪、廠房、辦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該處所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計算最低人手比例時,沒有公契的物業將不包括在投資組合中。有關如何計算單位數目的更多資訊,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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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

守則編號:C3/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1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設立有效控制業務的機制

A(1)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的業務設立有效控制的機制。該機制須包括以下元素:

  • 建立管理團隊架構;
  • 制定工作指引;
  • 提供足夠人手;
  • 提供足夠資源;
  • 提供合適培訓;
  • 有效監察;
  • 定期評估;
  • 適當跟進行動;
  • 備存紀錄;及
  • 監督分判商。

建立管理團隊架構

B(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每一個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建立管理團隊架構並擬備一份管理團隊架構圖表,讓員工知悉其管理團隊架構,以助執行職務及匯報工作。

制定工作指引

C(1) 持牌物管公司須設立妥善的工作程序及清晰的指引讓員工提供物管服務時有所依循。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檢視及/或更新有關程序及指引,以確保符合運作上的需要。

提供足夠人手

D(1) 持牌物管公司須與其客戶2訂立物管服務協議及根據有關協議安排足夠員工以提供物管服務。

提供足夠資源

E(1) 持牌物管公司須提供工作上所需及合適的物品及工具,讓員工可在安全的工作情況下有效地提供物管服務。

提供合適培訓

F(1) 持牌物管公司須向其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提供合適的培訓,讓員工能符合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執行職務,並對未能按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加強培訓。

有效監察

G(1) 持牌物管公司須持續及有效地監察提供物管服務員工的工作和行為,並定時進行審查,以確保員工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

定期評估

H(1) 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對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以確定員工有否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並考慮是否需要加強培訓或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適當跟進行動

I(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沒有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的物管員工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備存紀錄

J(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執行守則備存不少於三年的相關資料及文件。

監督分判商

K(1) 如持牌物管公司將全部或部份的物管服務分判給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則該持牌物管公司須對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作出合適的監督,不論有關分判商或服務提供者是否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2.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在此定義下,租客不是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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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

守則編號:C2/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1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投訴程序及制度

A(1)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 的每一個物業制定一套有效處理投訴2的機制(「機制」),並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載有有關機制詳情的告示,讓客戶3備悉有關詳情。

A(2) 於守則第A(1)段所述的告示除須載有有關機制的詳情外,亦須載有以下內容:

  • 投訴方法;
  • 客戶可索取機制的詳情4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
  • 負責人的聯絡資料(見守則第B(1)段)。

A(3) 機制須包括以下元素:

  • 委任負責人監察投訴的處理;
  • 確認接獲及記錄投訴;
  • 盡快處理投訴;
  • 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結果;及
  • 妥善備存紀錄及提供投訴資料。

委任負責人監察投訴的處理

B(1)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每一個物業委任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負責監察投訴的處理(「負責人」),並將負責人的姓名、牌照號碼及電話號碼及/或電郵地址展示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

確認接獲及記錄投訴

C(1)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在接獲投訴後,負責人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編配個案編號予有關投訴、記錄有關投訴的撮要於投訴登記冊5內,及向投訴人確認接獲其投訴並提供個案編號6

C(2) 負責人須確保投訴登記冊內載有以下的資料: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如有提供)、投訴的撮要及記錄日期。

C(3) 負責人須定時查閱載於投訴登記冊的資料,如發現錯漏,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或安排作出更正。

盡快處理投訴

D(1) 持牌物管公司在接獲投訴後須按機制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展開跟進工作。然而,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7

D(2)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如投訴並非可由持牌物管公司處理(例如被投訴的對象並非持牌物管公司的員工或投訴的事宜並非屬其提供的物管服務範圍),持牌物管公司須在投訴人同意下將有關投訴轉介至有關人士或組織(例如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或通知投訴人直接與有關人士或組織聯絡。

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結果

E(1) 除守則第E(3)段另有規定外,持牌物管公司須適時通知投訴人跟進工作的進度。

妥善備存紀錄及提供投訴資料

F(1) 持牌物管公司須妥善備存所有與投訴相關的資料8及文件,為期不少於自接獲投訴起計三年的時間(不論投訴是否成立),並須按業主組織的書面要求(如有),提供年度性的投訴統計資料(包括投訴的性質、小計及總數)。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2. 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有關人士就某事宜只是作出查詢、提供意見或資料,而不是提出投訴,則毋須按守則處理有關事宜。投訴可由具名或不具名人士作出,而該等人士包括相關物業的客戶、用戶及訪客。投訴可透過不同渠道提出,包括口頭、電話、傳真及電郵等。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未能辨認投訴人的身份,則可將相關投訴當作不具名投訴處理。
  3.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在此定義下,租客不是客戶。
  4. 持牌物管公司可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費後,提供機制詳情的複本。
  5. 登記冊可以電子形式備存。持牌物管公司可就物業的不同的部份(例如住宅部份、會所部份等)設立獨立的登記冊。
  6. 守則內提及持牌物管公司須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只適用於投訴人有提供聯絡方法的情況。如投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聯絡方法,則載於守則第C(1)段、第D(2)段、第E(1)段及第E(2)段關乎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並不適用。
  7. 雖然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但仍須按守則第C(1)段的規定記錄不具名的投訴於投訴登記冊內。
  8. 相關資料包括與投訴人口頭及透過電話聯絡的紀錄。

成為指明學歷的準則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個準則,是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指明的學歷。在決定指明的學歷時,監管局會考慮以下因素:

香港資歷架構級別及資歷學分

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而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

與物業管理業的相關性

監管局將採用物業管理業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制定的「職業資歷階梯」作為評審工具。一般而言,課程必須涵蓋7個職能範疇中的4個或以上的範疇,而當中必須包括「應用法律」。此外,課程涵蓋的能力單元必須是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制定的能力單元。只有當課程所涵蓋的職能範疇內的能力單元數目達到或超過監管局規定的以下要求,該職能範疇才會被視為已獲涵蓋。

如課程以「職業資歷階梯」2016年版設計,監管局會以詳列於「職業資歷階梯」2016年版的準則評審;如課程以「職業資歷階梯」2021年版設計,則監管局會以詳列於「職業資歷階梯」2021年版的準則評審。

提出申請

團體或院校如有意將其課程成為指明的學歷,無論該課程是否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所需的能力單元而設計,均可向監管局提出申請

註:有關物業經理及物業主任工作崗位的能力要求所涵蓋的職能範疇及能力單元的資料,請參閱:https://www.hkqf.gov.hk/pm/tc/vqp/pathway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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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操守守則

守則編號:C1/2020
生效日期:2020年8月7日

序言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雖然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守則
  1. 持牌人不得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2. 持牌人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其客戶提供服務。
  3. 持牌人須盡其所知提供準確及相關的資料或意見給予其客戶,以便其客戶根據已知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4. 持牌人須設立妥善的程序及制度以管理和監督其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
  5. 持牌人在執業時須對其客戶及其他相關人士公平公正。
  6. 持牌人應避免與其客戶涉及利益衝突。在有可能有或有潛在利益(不論是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持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其客戶詳盡披露有關利益。
  7. 持牌人不得惡意損害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名聲或貶低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作業方式。
  8. 持牌人不得作出可能損及物業管理服務專業的聲譽的行為。
  9. 持牌人須在執業時遵守香港的法律。

註釋

  1. 「持牌人」一詞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 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持有人。
  2.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物管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物管條例》第16條訂明:「客戶(client)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
  3. 在裁定某持牌人有否按照守則第(3)及(4)段行事時,監管局會考慮有關的持牌人與其客戶所訂立的合約的條款,以釐定該持牌人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範圍及其須履行的責任。

根據《物管條例》,監管局要求其成員披露其屬於監管局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物管條例》亦規定監管局成員就須作出的披露,備存一份登記冊,有關登記冊須上載於互聯網以供查閱。

《物管條例》並無說明設立及維持利害關係登記冊之目的。但監管局認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確保監管局的決定過程客觀、公正,並得到公眾信任。

利害關係登記冊或包含《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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