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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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023物业管理业操守守则《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 ​​​​​​​今天刊宪生效
11/11/202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2022–23周年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覧 迈向物管新里程
01/11/202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公布最新「认可专业团体」
16/02/2023物管业发牌制度过渡期余下不足半年 业界领牌情况愈见积极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助业界于过渡期完结前顺利领牌2023-sc
02/02/202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代表团交流座谈2023-sc
01/02/202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推出「持续专业发展学券」计划 鼓励物管从业员持续进修2023-sc
20/12/2022近200物管业界人士参与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持续专业发展讲座
加强认识楼宇维修及棚架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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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物管人牌照数目突破10,0002022-sc
25/11/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欢迎新主席及成员任命2022-sc
24/11/2022物业管理业持牌人名单明天刊宪2022-sc
02/11/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2021–22周年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覧
发牌制度过渡期倒数 创建物管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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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022物业管理业《处理吊船工作》操守守则明天刊宪, 2022-sc 2022-sc-2
25/10/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与廉政公署合办持续专业发展讲座
提升业界诚信专业水平
2022-sc
20/10/2022香港房屋协会获发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2022-sc 2022-sc-2
14/10/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制定《处理吊船工作》操守守则 及发出《保障个人资料》良好作业指南修订版2022-sc
31/08/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于第二届「国际物业管理及采购博览」 举办物管业界持续进修讲座, 2022-sc 2022-sc-2
31/08/2022「物管先锋」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嘉许逾百间率先领牌的物管公司, 2022-sc 2022-sc-2
30/08/2022第二届「国际物业管理及采购博览」—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展位剪彩开幕
29/08/2022「物管支援计划」共接获逾1万8千宗申请2022-sc
25/08/2022物业管理业持牌人名单明天刊宪, 2022-sc 2022-sc-2
09/08/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推出「预约领牌计划」 促使符合法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于过渡期完结前获发有效牌照, 2022-sc 2022-sc-2
01/08/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物管公司牌照突破1002022-sc
28/07/2022物业管理业《处理紧急事故》及《处理棚架工作》操守守则 明天刊宪生效2022-sc
26/07/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欢迎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及副局长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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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2022物业管理业《处理紧急事故》及《处理棚架工作》操守守则 本月内刊宪生效, 2022-sc 2022-sc-2
04/07/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推出电视电台宣传短片/声带
提醒市民留意其聘用的物管公司有否领牌
2022-sc
28/06/2022「物管支援计划」申请期于六月三十日截止2022-sc
27/06/2022香港地产代理商总会会员集体提交临时物管人牌照申请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近7,500个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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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及民政事务总署
与工联会会面跟进「物管支援计划」转介个案
2022-sc
22/06/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及民政事务总署
与工联会会面跟进「物管支援计划」转介个案
07/06/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与民政事务总署
就执行「物管支援计划」与港九劳工社团联会会面
2022-sc
02/06/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物管支援计划」与工联会会面
「物管支援计划」已接获超过17,000宗申请
为逾18万名前线物管员工申领津贴
暂已有近7.5万名员工获批津贴共逾7亿元
2022-sc
30/05/2022香港物业管理联会会员集体提交物管公司牌照申请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逾7,000个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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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欢迎「物管支援计划」申请期延长至6月30日2022-sc
24/05/2022「物管支援计划」已接获近17,000宗申请 为逾18万名前线物管员工申领津贴 暂已有超过5万名员工获批津贴共逾5亿元2022-sc
12/05/2022物业管理业持牌人名单明天刊宪
至今有近7,000持牌物管人及公司 呼吁物管公司尽早申领牌照
2022-sc
29/04/2022「物管支援计划」推出优化安排并延长申请期至5月31日2022-sc
28/04/2022「物管支持计划」截止申请日期前已批出资助逾3亿元2022-sc
25/04/2022逾250人参与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持续专业发展讲座
加强掌握调解及应用信息科技的实务知识和技巧
21/04/2022物业管理业《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操守守则明天刊宪2022-sc
13/04/2022「物管支援计划」已批出资助逾一亿2022-sc
31/03/2022物业管理业《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操守守则 下月刊宪生效2022-sc
18/03/2022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过渡期尚余500天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推出倒数钟见证物管业迈向新里程
2022-sc
28/02/2022物业管理业界(环境卫生和保安人员)抗疫支援计划正式接受申请2022-sc
17/02/2022物业管理业持牌人名单明天刊宪
热切呼吁物管公司尽早领牌 业主组织尽早了解及关注所聘用的物管公司的申领牌照情况
2022-sc
15/02/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欢迎政府推出新一轮防疫抗疫基金
肯定及支持前线物管人员的抗疫工作
07/02/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主席推出网志 展望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工作 并发表农历新年贺词
27/01/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以自愿性质推行「持续专业发展计划」2022-sc
20/01/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明天刊宪公布发出《处理代客户或安排客户支付款项》 及《向客户提供订明资料及财务文件》操守守则2022-sc
18/01/2022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 出席建造業議會「懸空式竹棚架工作安全」網上研討會2022-sc
06/01/2022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推出微电影《物管非闲事》 推广物管行业2022-sc
03/01/2022物业管理业《处理代客户或安排客户支付款项》 及《向客户提供订明资料及财务文件》操守守则 本月内刊宪生效2022-sc
26/11/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制订《处理代客户或安排客户支付款项操守守则》咨询业界意见2021-sc
25/11/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持牌人名单明天刊宪, 2021-sc 2021-sc-2
08/11/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超过5,000个牌照 鼓励业主组织优先聘用持牌物管公司, 2021-sc 2021-sc-2
26/10/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举办「持续专业发展讲座–法规系列」, 2021-sc 2021-sc-2
21/10/2021物业管理业《保障个人资料操守守则》明天刊宪2021-sc
20/10/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2020–21周年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覧
发牌制度正式实施 物业管理业发展奠下新里程碑
2021-sc
19/10/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向尚未根据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申领牌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发信呼吁
邀请开展申领牌照程序,并提供专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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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公布最新「认可专业团体」名单2021-sc
12/10/2021物业管理业《保障个人资料操守守则》本月内刊宪生效2021-sc
11/09/2021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与业界交流会2021-sc
20/08/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已发出4,000个物管牌照 今刊宪公布持牌人名单
19/08/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今日召开聚焦小组会议 收集各方意见为业界制订《处理委任代表的文书》、《物业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订明数据及财务文件》及《保障个人资料》操守守则及相关《良好作业指南》, 2021-sc 2021-sc-2
01/08/2021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实施一周年, 2021-sc 2021-sc-2
22/07/2021物业管理业《防止贪污事宜操守守则》及《牌照的订明条件操守守则》明天刊宪, 2021-sc 2021-sc-2
13/07/2021物业管理业《防止贪污事宜操守守则》及《牌照的订明条件操守守则》本月内刊宪生效2021-sc
12/07/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将军澳彩明苑事件表示关注2021-sc
01/07/2021申请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8月1日起可选择牌照有效期
10/06/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公布最新「认可专业团体」名单2021-sc
08/06/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今日召开聚焦小组会议 收集各方意见
为业界制订《防止贪污事宜》及《牌照的订明条件》操守守则及相关《良好作业指南》
2021-sc
01/06/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全力支持政府「全城起动 快打疫苗」运动2021-sc
20/05/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逾3,000个物管牌照 明天刊宪公布持牌人名单
简化牌照申请手续 助临时物管牌照持有人完成指明课程后 更便利申领正式物管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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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首个「持续专业发展活动」顺利完成2021-sc
06/05/2021物业管理业《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代客户收取的款项操守守则》及 《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结束须履行的责任操守守则》 明天刊宪
29/04/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制订《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代客户收取的款项》及 《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结束须履行的责任》《操守守则》及 相关《良好作业指南》
08/04/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物管业发牌制度
向全港业主组织发信呼吁
2021-sc
30/03/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课程首批学员快将完成课程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主席向学员发信呼吁及嘉许
24/02/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今召开操守守则聚焦小组会议 收集各方意见 为业界制订实务指引2021-sc
19/02/2021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逾2,000个物管牌照 今刊宪公布持牌人名单2021-sc
10/02/2021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下已发出逾2,000个物管牌照2021-sc
08/01/2021物业管理业《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投诉的机制操守守则》及 《物业管理公司须有效控制物业管理业务操守守则》今天刊宪2021-sc
31/12/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管支援计划」 批逾11亿元资助
30/12/2020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制订《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投诉的机制》及 《物业管理公司须有效控制物业管理业务》《操守守则》及 相关《良好作业指南》
18/12/2020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推出新网站2020-sc
25/11/2020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全力支持《施政报告》建议资助物业管理业界聘用青年人创造就业机会2020-sc
19/11/2020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下已发出逾1,000个物管牌照2020-sc
13/11/2020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逾900个物管牌照 今刊宪公布持牌人名单2020-sc
29/10/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管支援计划」 已批逾11亿元资助 相关覆检工作正积极进行2020-sc
21/10/2020《物业管理业监管局2019–20周年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覧 积极落实各项筹备工作 全力推行物管发牌制度2020-sc
03/09/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援计划」已批出逾9亿3千万元资助2020-sc
01/09/2020首月实施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 业界反应正面 接获超过900宗申领牌照登记2020-sc
27/08/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援计划」已批出逾8亿5千万元资助2020-sc
20/08/2020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批出首批物管人牌照2020-sc
18/08/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援计划」已批出逾7亿元资助2020-sc
13/08/2020积极加强沟通 协助业界申领牌照2020-sc
07/08/2020物业管理业《一般操守守则》今天刊宪2020-sc
05/08/2020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援计划」已批出超过5亿4千万元资助2020-sc
31/07/2020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明日正式实施2020-sc
20/07/2020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正式实施 7月27日起可网上预约申领牌照2020-sc
09/07/2020监管局鼓励物管公司及业主组织把握最后机会申请「物管支援计划」2020-sc
22/05/2020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即将实施2020-sc
06/05/2020防疫抗疫基金「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援计划」已批出逾1亿2千万港元资助2020-sc
25/04/2020「防疫抗疫基金『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第二階段)涵蓋工商廈2020-sc
17/04/2020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行政总裁履新(附图)2020-sc
15/04/2020「防疫抗疫基金『物管支援计划』」 延长截止申请日期 涵盖更多物业种类2020-sc
02/04/2020防疫抗疫基金「物業管理業界抗疫支援計劃」已批出超過800萬元資助2020-sc
13/03/2020防疫抗疫基金 「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援计划」今接受网上申请2020-sc
28/02/2020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获委托执行「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援计划」2020-sc
29/11/2019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董事局成员任命2019-sc
12/11/2019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计划于明年年初实施发牌制度2019-sc
31/07/2019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公开招聘行政总裁2019-sc
20/05/2019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拟将提交发牌制度的附属法例2019-sc
29/03/2019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行政办事处正式启用(附图)2019-sc
28/12/2018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行政总裁履新(附图)2018-sc
17/12/2018物业管理业监管局阐释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的建议2018-sc
03/12/2018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发牌制度公众咨询期延长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2018-sc
21/11/2018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进行公众咨询2018-sc
28/06/2018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七月一日起收取征款2018-sc
23/02/2018由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条例》下的征款2018-sc
21/02/2017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举行首次会议 (附图)2017-sc
25/11/2016委任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成员2016-sc

最低人手比例的应用例子

持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准则为:
  • 准则一:物业管理公司须聘用至少一名(不论是全职或兼职)对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事有实际控制权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
  • 准则二:物业管理公司须聘用一定数目的全职持牌物业管理人,而该数目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最低人手比例如下:
以下是一些如何應用人手比例的例子:
例子组合中的单位数目须聘用全职持牌物业管理人的数目
第1级第2级总数
A0000
B1,500112
C1,501123
D3,000123
E3,001235
F5,900246
G20,00071421
在例子A中,物业管理公司在其组合中没有任何物业。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该物业管理公司是新成立,而尚未签订任何管理合约。另一个原因可能是物业管理公司已将所有物业管理服务外判予另一间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次承判商),因此该物业被视为属于次承判商的组合(更多外判例子,请按此)。在此等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无须聘用任何持牌物业管理人,但为了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仍必须符合上述准则一。  
如符合准则一的物业管理人(第1级)是全职聘用,则该持牌人可被包括在符合最低人手比例的全职持牌物业管理人中。
物业管理公司可选择聘用相同数目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代替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以符合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的最低人手比例。例如:例子D中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选择聘用共三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以代替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两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
「单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筑物内的任何处所,不论公契以单位或其他名称描述,也不论该处所乃用作居所、店铺、厂房、办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该处所的业主,相对于同一座建筑物其他各个部分的业主或占用人而言,乃有权享有该处所的独有管有权者。计算最低人手比例时,没有公契的物业将不包括在投资组合中。有关如何计算单位数目的更多资讯,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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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须有效控制物业管理业务

守则编号:C3/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载有实务指引的《操守守则》(「守则」)乃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条例》)第5条就施行第4条(违纪行为)而发出的。虽然持牌人1不会仅因违反守则的条文而招致法律责任,但在纪律聆讯中,守则可获接纳为证据,及关于持牌人违反或没有违反守则的有关条文的证明,可作为有助于确立或否定受争议的事宜的依据。

守则

设立有效控制业务的机制

A(1) 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须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管服务」)的业务设立有效控制的机制。该机制须包括以下元素:

  • 建立管理团队架构;
  • 制定工作指引;
  • 提供足够人手;
  • 提供足够资源;
  • 提供合适培训;
  • 有效监察;
  • 定期评估;
  • 适当跟进行动;
  • 备存纪录;及
  • 监督分判商。

建立管理团队架构

B(1) 持牌物管公司须就每一个其提供物管服务的物业建立管理团队架构并拟备一份管理团队架构图表,让员工知悉其管理团队架构,以助执行职务及汇报工作。

制定工作指引

C(1) 持牌物管公司须设立妥善的工作程序及清晰的指引让员工提供物管服务时有所依循。持牌物管公司须定期检视及/或更新有关程序及指引,以确保符合运作上的需要。

提供足够人手

D(1) 持牌物管公司须与其客户2订立物管服务协议及根据有关协议安排足够员工以提供物管服务。

提供足够资源

E(1) 持牌物管公司须提供工作上所需及合适的物品及工具,让员工可在安全的工作情况下有效地提供物管服务。

提供合适培训

F(1) 持牌物管公司须向其提供物管服务的员工提供合适的培训,让员工能符合有关工作程序及指引执行职务,并对未能按有关工作程序及指引提供物管服务的员工加强培训。

有效监察

G(1) 持牌物管公司须持续及有效地监察提供物管服务员工的工作和行为,并定时进行审查,以确保员工依循有关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

定期评估

H(1) 持牌物管公司须定期对提供物管服务的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评核,以确定员工有否依循有关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并考虑是否需要加强培训或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适当跟进行动

I(1) 持牌物管公司须对没有依循有关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的物管员工採取适当跟进行动。

备存纪录

J(1) 持牌物管公司须就执行守则备存不少于三年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监督分判商

K(1) 如持牌物管公司将全部或部份的物管服务分判给分判商或服务提供者,则该持牌物管公司须对有关分判商或服务提供者作出合适的监督,不论有关分判商或服务提供者是否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註释

  1. 「持牌人」一词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或临时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
  2. 「客户」一词的定义与《条例》第16条所述的「客户」相同,即「就获某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而言,指—(a)该物业的业主组织;及(b)就该服务支付或有法律责任就该服务支付管理费的该物业的业主」。在此定义下,租客不是客户。
ic-pmsa-line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投诉的机制

守则编号:C2/2021
生效日期:2021年1月8日

序言

以下载有实务指引的《操守守则》(「守则」)乃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条例》)第5条就施行第4条(违纪行为)而发出的。虽然持牌人1不会仅因违反守则的条文而招致法律责任,但在纪律聆讯中,守则可获接纳为证据,及关于持牌人违反或没有违反守则的有关条文的证明,可作为有助于确立或否定受争议的事宜的依据。

守则

投诉程序及制度

A(1) 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须就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管服务」) 的每一个物业制定一套有效处理投诉2的机制(「机制」),并于有关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载有有关机制详情的告示,让客户3备悉有关详情。

A(2) 于守则第A(1)段所述的告示除须载有有关机制的详情外,亦须载有以下内容:

  • 投诉方法;
  • 客户可索取机制的详情4
  •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
  • 负责人的联络资料(见守则第B(1)段)。

A(3) 机制须包括以下元素:

  • 委任负责人监察投诉的处理;
  • 确认接获及记录投诉;
  • 尽快处理投诉;
  • 适时通知投诉人进度及结果;及
  • 妥善备存纪录及提供投诉资料。

委任负责人监察投诉的处理

B(1) 持牌物管公司须就其提供物管服务的每一个物业委任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负责监察投诉的处理(「负责人」),并将负责人的姓名、牌照号码及电话号码及/或电邮地址展示于有关物业的显眼地方。

确认接获及记录投诉

C(1) 除守则第E(3)段另有规定外,在接获投诉后,负责人须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安排编配个案编号予有关投诉、记录有关投诉的撮要于投诉登记册5内,及向投诉人确认接获其投诉并提供个案编号6

C(2) 负责人须确保投诉登记册内载有以下的资料: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如有提供)、投诉的撮要及记录日期。

C(3) 负责人须定时查阅载于投诉登记册的资料,如发现错漏,须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或安排作出更正。

尽快处理投诉

D(1) 持牌物管公司在接获投诉后须按机制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展开跟进工作。然而,持牌物管公司可不处理不具名的投诉7

D(2) 除守则第E(3)段另有规定外,如投诉并非可由持牌物管公司处理(例如被投诉的对象并非持牌物管公司的员工或投诉的事宜并非属其提供的物管服务范围),持牌物管公司须在投诉人同意下将有关投诉转介至有关人士或组织(例如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或通知投诉人直接与有关人士或组织联络。

适时通知投诉人进度及结果

E(1) 除守则第E(3)段另有规定外,持牌物管公司须适时通知投诉人跟进工作的进度。

妥善备存纪录及提供投诉资料

F(1) 持牌物管公司须妥善备存所有与投诉相关的资料8及文件,为期不少于自接获投诉起计三年的时间(不论投诉是否成立),并须按业主组织的书面要求(如有),提供年度性的投诉统计资料(包括投诉的性质、小计及总数)。

註释

  1. 「持牌人」一词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或临时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
  2. 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有关人士就某事宜只是作出查询、提供意见或资料,而不是提出投诉,则毋须按守则处理有关事宜。投诉可由具名或不具名人士作出,而该等人士包括相关物业的客户、用户及访客。投诉可透过不同渠道提出,包括口头、电话、传真及电邮等。如持牌物管公司合理地相信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未能辨认投诉人的身份,则可将相关投诉当作不具名投诉处理。
  3. 「客户」一词的定义与《条例》第16条所述的「客户」相同,即「就获某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而言,指—(a)该物业的业主组织;及(b)就该服务支付或有法律责任就该服务支付管理费的该物业的业主」。在此定义下,租客不是客户。
  4. 持牌物管公司可在收取合理的複印费后,提供机制详情的複本。
  5. 登记册可以电子形式备存。持牌物管公司可就物业的不同的部份(例如住宅部份、会所部份等)设立独立的登记册。
  6. 守则内提及持牌物管公司须与投诉人联络的指引只适用于投诉人有提供联络方法的情况。如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联络方法,则载于守则第C(1)段、第D(2)段、第E(1)段及第E(2)段关乎与投诉人联络的指引并不适用。
  7. 虽然持牌物管公司可不处理不具名的投诉,但仍须按守则第C(1)段的规定记录不具名的投诉于投诉登记册内。
  8. 相关资料包括与投诉人口头及透过电话联络的纪录。

成为指明学历的准则​

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个准则,是持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指明的学历。在决定指明的学历时,监管局会考虑以下因素:
香港资历架构级别及资历学分
一般而言,学位或同等学历必须符合资历架构第5级或以上并具有最少150个资历学分,而副学士学位、文凭或同等学历必须符合资历架构第4级或以上并具有最少90个资历学分。
与物业管理业的相关性

监管局将采用物业管理业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制定的「职业资历阶梯」作为评审工具。一般而言,课程必须涵盖7个职能范畴中的4个或以上的范畴,而当中必须包括「应用法律」。此外,课程涵盖的能力单元必须是根据「职业资历阶梯」为「物业经理」(适用于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或「物业主任」(适用于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职位制定的能力单元。只有当课程所涵盖的职能范畴内的能力单元数目达到或超过监管局规定的以下要求,该职能范畴才会被视为已获涵盖。

如课程以「职业资历阶梯」2016年版设计,监管局会以详列于「职业资历阶梯」2016年版的准则评审;如课程以「职业资历阶梯」2021年版设计,则监管局会以详列于「职业资历阶梯」2021年版的准则评审。

提出申请

团体或院校如有意将其课程成为指明的学历,无论该课程是否根据「职业资历阶梯」为「物业经理」(适用于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或「物业主任」(适用于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职位所需的能力单元而设计,均可向监管局提出申请

注:有关物业经理及物业主任工作岗位的能力要求所涵盖的职能范畴及能力单元的资料,请参阅:https://www.hkqf.gov.hk/pm/sc/vqp/pathway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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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操守守则

守则编号:C1/2020
生效日期:2020年8月7日

序言

以下载有实务指引的《操守守则》(「守则」)乃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管条例》)第5‍‍‍条就施行第4条(违纪行为)而发出的。虽然持牌人不会仅因违反守则的条文而招致法律责任,但在纪律聆讯中,守则可获接纳为证据,及关于持牌人违反或没有违反守则的有关条文的证明,可作为有助于确立或否定受争议的事宜的依据。

守则

  1. 持牌人不得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
  2. 持牌人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其客户提供服务。
  3. 持牌人须尽其所知提供准确及相关的资料或意见给予其客户,以便其客户根据已知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4. 持牌人须设立妥善的程序及制度以管理和监督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5. 持牌人在执业时须对其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士公平公正。
  6. 持牌人应避免与其客户涉及利益冲突。在有可能有或有潜在利益(不论是金钱或其他实益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持牌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其客户详尽披露有关利益。
  7. 持牌人不得恶意损害其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的名声或贬低其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的作业方式。
  8. 持牌人不得作出可能损及物业管理服务专业的声誉的行为。
  9. 持牌人须在执业时遵守香港的法律。

 

注释

  1. 「持牌人」一词是指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或临时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的持有人。
  2. 「客户」一词的定义与《物管条例》第16条所述的「客户」相同。 《物管条例》第16条订明:「客户(client)就获某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而言,指—(a)该物业的业主组织;及(b)就该服务支付或有法律责任就该服务支付管理费的该物业的业主。」
  3. 在裁定某持牌人有否按照守则第(3)及(4)段行事时,监管局会考虑有关的持牌人与其客户所订立的合约的条款,以厘定该持牌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及其须履行的责任。

根据《物管条例》,监管局要求其成员披露其属於监管局决定的类别或种类的利害关係。《物管条例》亦规定监管局成员就须作出的披露,备存一份登记册,有关登记册须上载於互联网以供查阅。

《物管条例》并无说明设立及维持利害关係登记册之目的。但监管局认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确保监管局的决定过程客观、公正,并得到公众信任。

利害关係登记册或包含《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定义的个人资料。 阁下查阅此成员的登记册时,已知悉上文所述有关登记册之目的,并承诺不得将登记册内个人资料用於其他目的。

请按「继续」前往浏览此成员的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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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条例》并无说明设立及维持利害关係登记册之目的。但监管局认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确保监管局的决定过程客观、公正,并得到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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