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正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正积极草拟《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其他有关事宜)规例》(附属法例),并计划于立法会本年度休会前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有关附属法例的重点包括:
7类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关乎物业的一般管理服务、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物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物业的设施管理,以及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
2类发牌制度,分别为「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公司牌照)和「物业管理人牌照」(个人牌照)。公司牌照方面,凡提供多于一个物业管理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公司便须领牌。个人牌照方面,在物业管理公司出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人员,亦为该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员须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
3年过渡期,由实施发牌制度当日起计,在过渡期内不硬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领有牌照。但过渡期后若无牌从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则会被起诉。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先生表示:「物业管理讲求多方面的专业服务,关乎每个人的福祉。监管局就今次发牌制度的细节进行了多次咨询,听取并考虑了各方意见。我们希望能尽快落实,让市民获得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