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0分正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向全港一万多个业主组织(包括业主立案法团及业主委员会)发信,呼吁其鼓励所属物业的物业管理(物管)公司早日申领物管公司牌照。
物业管理业发牌制度于去年8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目的是透过制订及执行一套专为香港物管业而设的发牌规管制度及相应配套措施,鼓励及协助物管业及从业员朝优质化及专业化发展。为让业界有充足时间适应,发牌制度设有3年过渡期。于过渡期间,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可选择,但并不规定必须申领牌照。在过渡期完结后(即2023年8月1日开始),凡经营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订明物管服务的物管公司必须持有物管公司牌照;而在物管公司就其提供物管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物管人亦必须申领牌照。未领有牌照的物管公司或物管人将不得在物业管理行业中运作或执业。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于信函中表示:「业主组织如聘用物管公司提供物管服务,应与相关物管公司尽早沟通,以鼓励其尽快领牌,以及为其属下负责管理监督的物管人申领牌照,以确保符合法例要求。」谢主席强调:「如业主组织所聘用的物管公司合约期会超越2023年8月1日,则必须确保该物管公司于上述日期前已持有物管公司牌照,方可继续执业。监管局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规管持牌物管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运作和提供的物管服务。」
谢主席亦在信函中提醒业主组织应注意下述事项:
- 除非有关物管公司于2023年8月1日或之前已持有牌照,否则于该日开始不得作为物管公司行事或声称属持牌物管公司;
- 由于申领牌照需时,因此应考虑要求有关物管公司尽早向监管局提出牌照申请及就提出申请的时间表向业主组织作出清晰承诺;
- 在未来进行招标聘用物管公司时,应考虑要求参与投标的物管公司必须持牌,以作为参与投标的先决条件;以及
- 假如与有关物管公司已签订有效期于2023年8月1日仍未届满的物管服务合约,而对有关公司届时可能仍未持有牌照所引致的问题有疑问,业主组织宜寻求专业意见,并作出适当跟进安排。
此外,为让市民在选择委聘物管公司时有更全面的信息及更佳的保障,监管局网站内载有物管公司的登记册。业主组织可透过以下链接,随时查核持牌物管公司的最新信息。
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册:
https://www.pmsa.org.hk/s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