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行政總裁履新(附圖)

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3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宣布,經過公開招聘程序後,聘任梁棟材為行政總裁,由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棟材畢業於香港大學建築系(現稱建築學院),在建築事務所執業並取得多項專業建築師及認可人士資格後,於一九八七年加入政府前屋宇地政署(現稱屋宇署),歷任多個不同分科,於二〇一四初至一八年中任職屋宇署助理署長。退休後,梁棟材曾受聘於發展局規劃及地政科督導小組為合約顧問。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梁先生不但擁有建築方面的專業知識,他在屋宇署任職期間,就籌劃、推動及執行各項監管制度,包括發牌方面擁有豐富經驗。梁先生的專業知識和豐富公共行政經驗,將有助貫徹落實監管局的法定職能,以及協助監管局與相關政府部門、業界和持份者作出緊密聯繫,以鼓勵物業管理行業朝着優質化及專業化發展,從而提升生活環境質素。」 監管局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成立的法人團體,其主要職能是透過發牌照予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規管及管制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物業管理業專業行事持正,並提高該專業的能力及專業性;及維持和提升物業管理業專業的地位。   完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闡釋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的建議

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15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12月17日)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下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闡述以下重點。 監管局就《物管條例》於本年11月21日發表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的諮詢文件。監管局非常重視持份者的意見,自2017年11月至本公衆諮詢前,已經多次就有關發牌制度與持份者溝通及諮詢。是次公眾諮詢目的主要是訂立持牌人的最低要求,如果前線員工沒有擔當監督或管理角色,毋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監管局亦因應持份者的要求,於本年12月3日把諮詢期由2019年1月2日延長至2019年1月18日,讓公眾有更多時間就諮詢文件提供意見。就是次公眾諮詢,待收集、整理及考慮意見後,監管局將草擬相關的附屬法例,並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在立法會完成審議,並在監管局完成相應配套措施後,才會正式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發牌制度。 因應有相關團體對諮詢文件公開表達意見,監管局藉此重申以下發牌制度建議的重點。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方面,《物管條例》訂明不涉及提供多於一個規例中的服務類別或次類別,則該公司毋須領取牌照。舉例說,只提供「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即第三類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公司,毋須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有關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方面,《物管條例》中物業管理人的定義包含兩個主要元素:(a)在物業管理公司擔當管理或監督角色;及(b)與該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有關。有關人士是否受發牌制度規管,並非取決於其職銜,而是視乎其工作是否符合準則(a)和(b)及物業管理人的定義。換言之,只有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擔當監督或管理職務的物管從業員,才會受發牌規管,前線員工如沒有擔當監督或管理角色,則毋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這個做法符合發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管理層及決策者必須確保服務質素。 就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下有關業主組織(如業主立案法團)須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事宜,《物管條例》訂明,若業主組織自行管理少於1,500個單位(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界定的單位,可包括車位)組成的物業,而且並無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該業主組織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毋須領取牌照。如業主組織已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該業主組織並沒有提供多於一種物業管理服務類別或次類別,該業主組織亦毋須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監管局作為根據《物管條例》第42(1)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肩負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推動業界專業化的責任。監管局的目標是透過制訂與執行一套符合香港情況的發牌規管制度及其他相應配套措施,藉以鼓勵和協助物業管理行業及其從業員朝着優質化與專業化發展,為物業業主、住客及用戶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監管局會一直與業界緊密溝通,詳細研究所收集的意見,減低業界的憂慮,盡力完善發牌制度。 完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發牌制度公眾諮詢期延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下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建議的公眾諮詢期延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監管局在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表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建議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徵詢公眾人士的意見。在考慮持份者的要求後,監管局決定把諮詢期延長,讓公眾有更多時間就諮詢文件提交書面意見。 諮詢文件可於監管局的網頁下載。歡迎市民在諮詢期內,透過電郵(consultation@pmsa.org.hk)、傳真((852) 3696 1100)或郵寄至監管局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48 號陽光中心 9 樓 904–5 室)遞交意見。 監管局是根據《物管條例》第42(1)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肩負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推動業界專業化的責任。根據《物管條例》第15條,監管局可藉規例,訂明持有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牌照須符合的準則及相關事項。 完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進行公眾諮詢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正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下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的建議展開為期六星期的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根據《物管條例》第15條,監管局可藉規例,訂明持有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牌照須符合的準則及相關事項。監管局一直積極為擬訂發牌制度的細則與持份者溝通,聽取各方的意見及了解業界的實際運作,以期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發牌制度,為業界及市民帶來裨益。經充分考慮業界和持份者的意見後,監管局就發牌制度的建議現載於諮詢文件中。在正式制訂發牌制度前,監管局希望徵詢公眾的意見。 諮詢文件可於監管局的網頁下載。歡迎市民在諮詢期內,透過電郵(consultation@pmsa.org.hk)、傳真((852) 3696 1100)或郵寄至監管局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48 號陽光中心 9 樓 904–5 室)遞交意見。 監管局是根據《物管條例》第42(1)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肩負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推動業界專業化的責任。監管局的目標是透過制訂與執行一套符合香港情況的發牌規管制度及其他相應配套措施,藉以鼓勵和協助物業管理行業及其從業員朝着優質化與專業化發展,為物業業主、住客及用戶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 完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七月一日起收取徵款

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宣布,由七月一日起,用以轉讓香港不動產之售賣轉易契下的承讓人(一般指購買人),須於簽立售賣轉易契後的30日內繳付徵款予監管局。 徵款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及其下的《物業管理服務(徵款)規例》(第626A章)而徵收的,不論售賣轉易契所涉及不動產的代價款額或價值是多少,每份售賣轉易契的徵款款額為350元。稅務局轄下印花稅署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附表1第1(1)類可予徵收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呈交稅務局加蓋印花時,代監管局收取徵款。 監管局設立了專屬網頁(www.pmsa.org.hk)介紹收取徵款的詳細安排,並已印製單張和海報,以便讓公眾更加了解收取徵款的安排。 監管局是根據《物管條例》第42(1)條成立的法定機構,肩負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推動業界的專業化。監管局的目標是透過制訂和執行一套符合香港情況的發牌規管制度及其他相應配套措施,藉以鼓勵和協助物業管理行業及其從業員朝着優質化和專業化發展,為物業業主、住客及用戶提供專業物業管理服務。 監管局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其營運經費來自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人的牌照費,以及連同印花稅繳付的售賣轉易契徵款。 完

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收取《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下的徵款

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45分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及《物業管理服務(徵款)規例》(《規例》),以期讓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可在二○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向物業交易的承讓人收取徵款。 監管局是在《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下設立的法定機構,其職能包括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提高物業管理業的誠信、能力及專業性。 監管局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透過發牌予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和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收取徵款所得的收入來支持。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賦權監管局向承讓人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收取徵款。為了讓監管局能獲取穩定的收入來源以應付開支及達至持續財政自給,每份售賣轉易契的徵款款額一律訂於350元。」 在《條例》下,徵款適用文書指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附表1第1(1)類可予徵收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而承讓人指有關不動產根據徵款適用文書獲轉讓或而歸屬的人。 發言人補充:「監管局會在須繳付徵款的售賣轉易契呈交稅務局加蓋印花時,透過稅務局轄下印花稅署收取徵款。」 《生效公告》和《規例》將於二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獲通過,監管局將由七月一日起收取徵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