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2019年11月12日)表示,局方預計將於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發牌制度的附屬法例,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計劃於明年首季正式實施發牌制度。
積極解釋發牌制度
監管局一直重視與業界的溝通,在過去半年與超過30個組織會面,並應專業學會及業界團體邀請,參與多場研討會及業界活動,向不同界別的持份者介紹發牌制度各項細節。監管局亦向18區區議會發專函、出席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會議、舉辦簡介會等活動聽取公眾及業界的意見,以及於監管局網站內發佈有關發牌制度的資訊。
監管局亦約見多個持份者,包括專業學會、業界團體、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組織、公共機構、區議會及大專院校等,解釋草擬發牌制度附屬法例的內容。此外,監管局正仔細審閱有關草擬文本的相關條文,並會考慮各方意見,在有關草擬文本中作適切的調整。
監管局指明課程
至於符合指明經驗但未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並擔任管理或督導角色的資深物業管理人,他們須在發牌制度實施日後三年過渡期內先申領「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臨時牌照),才可在過渡期後繼續提供物業服務。
他們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監管局的指明課程,便可獲得豁免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繼而申領正式物業管理人牌照。監管局將與多間辦學機構合作,在附屬法例實施後的半年內推出指明課程。有關課程的各項安排,預計於明年初公布。
制訂「認可專業團體」名單
在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的建議持牌準則中,申請人必須為監管局認可的專業團體的會員。為配合發牌制度的推行,監管局現正根據成為「認可專業團體」的五項因素,包括:(一)專業範疇與香港物業管理業的相關性、(二)招收會員的準則、(三)專業操守的規管機制、(四)對會員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以及(五)專業團體於業界的認受性來制定「認可專業團體」名單,有關名單預計於本年底公布。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先生表示:「在我們與業界諮詢的過程中收集了不少有關發牌制度的意見,監管局會秉持開放態度,考慮當中實際可行的建議,進一步優化發牌制度的內容,推動業界邁向專業化的新里程。」
關於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成立的法定機構,肩負規管在香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及從業員和推動業界專業化的責任。監管局的目標是透過制訂與執行一套符合香港情況的發牌規管制度及其他相應配套措施,藉以鼓勵和協助物業管理行業及其從業員朝着優質化與專業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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