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正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於明天(5月7日)會刊憲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 條制訂及發出的兩份物業管理業操守守則,包括《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操守守則》(《操守守則》)及《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操守守則》)。兩份《操守守則》刊憲後會隨即生效。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操守守則》
此《操守守則》的目的,是規定持牌物管公司須制訂一套妥善機制,代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的客戶處理日常收取的各類款項,如收取業主繳交的管理費用及向服務供應商繳付各項服務費用。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物管公司處理代其客戶收取物管相關的款項經常引起物管公司及業主/住戶之間的誤會及糾紛,影響相互的關係及業主/住戶對物管公司的信心。假如物管公司有一套穏妥及高透明度的機制處理這些事宜,可以免除不少業主/住戶與管理公司之間的爭拗及投訴,推動物管公司提供更優質專業的服務。」
此外,此《操守守則》及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南中亦提供了持牌物管公司妥善處理與收款及付款有關的紀錄及文件(例如支票存根、存款單、提款單、收據的複本及月結單)的實務指引,如將有關紀錄文件存放在可上鎖的裝置內,並由授權人保管,以及安排指定的查核人員確保收取的款項已存入指定戶口,並查核有關帳戶紀錄等。
《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
一般物管公司均以合約形式聘用,在轉換物管公司時,業主組織經常會面對新、舊公司未能順利交接的問題。為改善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此《操守守則》清楚列明各項安排,讓物管公司可依循行事。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補充:「假如新舊物管公司的交接工作能順利有序進行,可將交接對物業管理工作的影響減至最低,亦可減少這類物管服務的投訴。」
此《操守守則》及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南就離任物管公司的交接安排及有關動產移交提供了實務指引。此外,如物管公司於委任期間作為業主組織的秘書或司庫,亦須依循此《操守守則》內的規定處理移交動產,並安排指明的會計師或其他獨立核數師審計有關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令交接可順利完成。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明天刊憲的兩份操守守則,一方面為物管公司及從業員在處理代其客戶收取有關物業管理的款項及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提供了實務指引;另一方面亦可為業主組織提供參考,以便其有系統地檢視所委聘的物管公司處理其物業的財務安排,以及在更換物管公司時需注意的事宜。」
有關上述《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可於監管局網頁下載:
範疇 | 下載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 |
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 | |
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 |
監管局制訂上述守則指南時,已諮詢物管業界及業主組織意見,包括於2月24日舉行網上聚焦小組會議,聽取13個業界團體約30位代表的意見。而有關業界及業主組織的意見已適當於守則指南內反映。
監管局隨後會就其他物管範疇適時發出不同的《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供業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 就業主/法團會議委任代表的文書的處理;
- 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
- 防止貪污事宜;
- 牌照的訂明條件;
- 應付緊急事故的機制;
- 保障個人資料;
- 於物業進行棚架相關工作;
- 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以及
- 於物業派發宣傳刊物的機制。
監管局早前已發出物管界的《一般操守守則》、《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及《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的操守守則及相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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