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9時00分
《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發牌規例》)今日於憲報刊登,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計劃於2020年8月1日起實施物業管理業(物管業)發牌制度。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感謝物管業界各持份者,積極就監管局建議的發牌制度及相關附屬法例提供意見。在聽取各方建議後,監管局已適當優化發牌制度及附屬法例,使相關條文更清晰完善,並保持靈活性,以配合業界未來的發展。監管局已與各方充分溝通,發牌制度及相關附屬法例得到業界普遍支持。」
在建議發牌制度下,經營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須領取牌照,而就這些公司提供的物管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人亦須持有牌照,但前線人員則無須申領牌照。
為給予業界充足時間適應,發牌制度實施後設有三年的過渡期。在此期間,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可選擇,但並不規定必須申領牌照。
在過渡期間,未能符合發牌制度下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規定,但具有相關物管工作經驗的物管人,可申請最長三年有效期的臨時牌照;而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內完成監管局指明課程的物管人,可在毋須符合學歷及/或專業資格規定的情況下,申領正式牌照。
《發牌規例》會於5月27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獲通過後,發牌制度會於今年8月1日實施。
此外,民政事務局局長亦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訂立《2020年〈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並於今日刊憲,指定《物管條例》相關條文生效日期為2020年8月1日,以配合監管局實施發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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