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
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在此期間任何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的身分行事可毋須持有牌照,以便業界適應新制度。
於過渡期內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經驗的人士可申請臨時牌照。申請臨時牌照的人士須具備就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註1的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2如下:
-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於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請日期前的15年內(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至少累積10年經驗;或如申請人在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3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則於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註4內至少累積10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於2020年8月1日前或提交牌照申請日期前的8年內(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至少累積5年經驗;或如申請人在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內曾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註3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及緊接該工作之前於香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則於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加上上述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年數(惟以不超過4年為上限)的總和年數註5內至少累積5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若你為臨時物管人牌照申請人,為符合申領正式物管人牌照的要求,你必須在臨時物管人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修畢為臨時持牌人而設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指明課程)。為審慎起見,請於獲發臨時物管人牌照後才報讀指明課程。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內完成指明課程的人士,可申請正式物業管理人牌照而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註6。
由2021年8月1日起,申請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可選擇12個月、24個月或36個月的牌照有效期註7,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並不設續期機制。
在過渡期後,凡經營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業務實體,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而在該物業管理公司中就該公司提供於某一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註1的個人,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
註1:一般而言,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士須有管理或監督下屬的責任。
註2:「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為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註3:就此準則而言,並免生疑問,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
註4:即不超過19年,並以較少者為準。
註5:即不超過12年,並以較少者為準。
註6:完成指明課程後提出正式牌照的申請,須於臨時牌照仍然有效的期間內或在自有效期屆滿日起計的三年內提出,屆時申請人須提出新牌照申請及繳付相關費用(即全數申請費及牌照費),但不須再遞交任何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註7:此安排亦適用於2021年8月1日前已遞交而尚在處理中的臨時牌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