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合適人選
《物管條例》訂明,牌照只會在符合以下情況發出:
1. 監管局信納申請人:
- 符合持有有關牌照所須符合的所有訂明準則;
- 屬持有有關牌照的合適人選;及
2. 申請人已繳付就發出有關牌照而訂明的費用。
已獲發出牌照的人士必須繼續屬持牌合適人選,否則牌照會被撤銷。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持牌合適人選時,監管局會顧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事項:
就物業管理牌照而言—
牌照申請人及(如適用)申請人的合夥人及董事須回答載於牌照申請表中與持牌合適人選有關的問題。如對有關問題的回答是「是」或「不肯定」,申請人須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包括例如刑事定罪記錄。
任何人如在與申請牌照相關的情況下,向監管局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以及知道該資料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犯該罪行的人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及監禁1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