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準則
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準則如下:
1. 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可兼職或全職)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一事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
2. 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一定數目的全職持牌物業管理人,而該數目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最低人手比例如下:
- 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
- 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請按此參考最低人手比例應用的例子。
「單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築物內的任何處所,不論公契以單位或其他名稱描述,也不論該處所乃用作居所、店鋪、廠房、辦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該處所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有關如何計算單位數目的更多資訊,請按此。
物業管理公司可選擇聘用相同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代替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以符合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最低人手比例。例如:一間物業管理公司所管理的物業組合中共有3,000個單位,該公司可選擇聘用共三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代替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