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於牌照的條件
- 須繼續是持有牌照的合適人選;
- 須繼續符合持有牌照的準則;
- 須在持牌人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牌照的複本;
- 須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管理持牌人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並在每個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獲指派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的姓名及牌照號碼;
- 須在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發出的任何信件、帳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廣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明顯地註明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稱及牌照號碼;
- 須在監管局指明的期間內,向監管局提交其可不時指明的資料及文件;及
- 不得以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所註明的持牌人姓名或名稱以外的姓名或名稱,經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業務。
違反施加於牌照的條件屬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