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牌照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為實施強制發牌制度,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均將設有最低資歷要求。在該規管制度下,監管局獲賦權執行相關法例及發出操守守則,並向犯違紀行為的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作出紀律處分,以規管及管制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 牌照分為兩類: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訂明了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申請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如下:
訂明資料
- 申請人的身分的資料;
- 申請人的董事的身分的資料(如適用);
- 申請人的合夥人的身分的資料(如適用);
- 申請人聘用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的身分的資料;
- 申請人的聯絡資料;
- 申請人是否屬持有該牌照的合適人選的資料;
- 申請人的董事是否屬與申請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務有聯繫的合適人選的資料(如適用);
- 申請人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的地址、種類及單位數目(如適用)
- 申請人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的以下資料(如適用):
A) 如屬有業主組織的物業—該業主組織的名稱和地址;或
B) 如屬沒有業主組織的物業—該物業的每個單位的地址;
- 如申請人聘用特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該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的身分的資料。
- 如申請人受聘為次承判商以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申請人作為次承判商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的地址及單位數目;
- 申請人數指派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以顯示符合有關訂明條件註的資料(如適用);及
- 監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資料。
註:持牌物業管理公司須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 級)管理該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每個物業,並在每個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獲指派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 級)的姓名及牌照號碼。
訂明文件
- 申請人的公司註冊證書的複本(如適用);
-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發出的申請人的商業登記證的複本及(如適用)商業登記冊內與申請人有關的資料摘錄的核證本的複本(如適用);
- 顯示申請人的董事的身分的資料的文件,例如已按照《公司條例》(第622 章)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的申請人的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及最新周年申報表的複本(如適用);及
- 監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
訂明文件
- 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護照;
- 顯示申請人的學歷的文件(如適用);
- 顯示申請人經香港資歷架構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獲取的資歷的文件(如適用);
- 顯示申請人的專業資格的文件(如適用);
- 顯示申請人的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經驗的文件;
- 顯示申請人完成給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修讀的監管局指明的課程的文件(如適用);
- 符合監管局指明規格的申請人近照;
- 顯示申請人的住址及(如適用)通訊地址的文件;及
- 監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