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合适人选
《物管条例》订明,牌照只会在符合以下情况发出:
1. 监管局信纳申请人:
- 符合持有有关牌照所须符合的所有订明准则;
- 属持有有关牌照的合适人选;及
2. 申请人已缴付就发出有关牌照而订明的费用。
已获发出牌照的人士必须继续属持牌合适人选,否则牌照会被撤销。在断定某人是否属持牌合适人选时,监管局会顾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事项:
就物业管理公司牌照而言—
- 该人是否属《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1)条所指的精神紊乱的人,或该条所指的病人;
-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犯刑事罪行;
-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犯违纪行为;
- 该人是否是或曾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独资经营人,而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曾遭拒绝,或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曾遭撤销或暂时吊销;及
- 该人是否是或曾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高级人员或合伙人,而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曾遭拒绝,或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曾遭撤销或暂时吊销。
牌照申请人须回答载于牌照申请表中与持牌合适人选有关的问题。如对有关问题的回答是「是」或「不肯定」,申请人须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包括例如刑事定罪记录。
任何人如在与申请牌照相关的情况下,向监管局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任何资料或文件,以及知道该资料或文件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犯该罪行的人士,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00及监禁1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