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于牌照的条件
- 继续是持有牌照的合适人选;
- 继续符合持有牌照的准则;
- 就监管局不时认可或指明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或活动,在监管局指明的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监管局指明的出席或参与时数;
- 如持牌人是持牌物业管理公司为符合施加于其牌照的有关条件注1——而指派的人士在持牌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号码注2;
- 在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发出的任何名片、信件、帐目、收据、单张、小册子、广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显明地注明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号码;及
- 在监管局指明的期间内,向监管局提交其可不时指明的资料及文件。
违反施加于牌照的条件属违纪行为 a>。
注1:其中一个可施加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条件为物业管理公司须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管理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并在每个物业的显眼处展示获指派人士的姓名及牌照号码。
注2:此条件只适用于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