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牌制度
A. 发牌制度过渡期的相关事宜
B. 与物业管理人牌照相关的事宜
C. 申请物业管理人牌照所须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其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经验不能被计算在内,惟可将有关计算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延长,即按其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经验年期(无论是连续或间断的)相应延长,惟延长年期最多为4年。
若申请人以途径一申请物管人(第1级)牌照,申请人须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10年注1(即6年 + 4年)内具有最少3年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假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管人(第1级)牌照申请,则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请人曾于2011至2016年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于3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故符合持有物管人(第1级)牌照有关工作经验的准则。
若以途径二申请物管人(第1级)牌照,申请人须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12年(即8年 + 4年)注2内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同样,假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管人(第1级)牌照申请,则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请人在2009至2016年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于5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故亦符合持有物管人(第1级)牌照有关工作经验的准则。
请注意,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延长上限为4年,即如果申请人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已从事物业管理工作6年,其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亦只可延长4年。
「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是指位于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的全职工作经验,而该等工作经验必须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即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申请人可先理解本例子,然后按自己情况计算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若申请人在计算年期范围有疑问,可将提问电邮至lic@pmsa.org.hk作出查询。
注1:根据有关准则的计算(见第1段),申请人于上海(即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即4年)可被加入计算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以途径一申请物管人(第1级)牌照,即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6年,加上于上海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4年,合共为10年)。
注2:根据有关准则的计算(见第1段),申请人于上海(即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即4年)可被加入计算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以途径二申请物管人(第1级)牌照,即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8年,加上于上海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4年,合共为12年)。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其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经验不能被计算在内,惟可将有关计算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延长,即按其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经验年期 (无论是连续或间断的)相应延长,惟延长年期最多为4年。
若申请人以途径一或二申请物管人(第2级)牌照,申请人须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9年注1(即5年 + 4年)内具有最少2年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假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管人(第2级)牌照申请,则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请人曾于2012至2015年及2020至2021年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于2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故符合持有物管人(第2级)牌照有关工作经验的准则。
若以途径三申请物管人(第2级)牌照,申请人须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12年(即8年 + 4年)注2内具有最少4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同样,假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管人(第2级)牌照申请,则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请人在2011至2015年及2020至2021年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于4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故亦符合持有物管人(第2级)牌照有关工作经验的准则。
请注意,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延长上限为4年,因此虽然申请人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已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其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亦只可延长4年。
「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是指位于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的全职工作经验,而该等工作经验必须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即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申请人可先参考本例子,然后按自己情况计算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若申请人在计算年期范围有疑问,可将提问电邮至lic@pmsa.org.hk作出查询。
注1:根据有关准则的计算(见第1段),申请人于澳门(即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为5年,因此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可延长4年(以途径一或二申请物管人(第2级)牌照,即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5年,加上于澳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4年上限,合共为9年)。
注2:根据有关准则的计算(见第1段),申请人于澳门(即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为5年,因此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可延长4年(以途径三申请物管人(第2级)牌照,即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8年,加上于澳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4年上限,合共为12年)。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準则时,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性质,而不是提供相关服务的地点。例如於物业的会所、遊乐场、停车场等地方提供的清洁服务,只会被视为类别 2(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而非类别 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同样地,於物业的附属设施提供的维修服务,只会被视为类别 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而非类别 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根据问题所述的情况,有关职务只涉及类别 2(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準则时,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性质,而为提供相关类别服务所附带的其他类别物业管理服务则亦需视为该相关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根据问题所述的情况,因维修事宜与业主或业主组织开会、处理查询和投诉、计算支出费用、编制工程财务预算、草拟和分析比较工程标书建议、实地考察确保施工程序妥善安全、安排技工、保养商和承办商提供服务等仅属提供维修服务所附带的其他类别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只会被视为属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类别 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是指关於业主或业主组织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聘用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例子包括:某业主或业主组织打算聘用一名清洁员工,因而委託一间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招聘及管理该名清洁员工,包括提供培训、编排更表及工作、处理劳工保险等服务,而提供该等服务的物管从业员便会被视为有提供类别 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的经验;但如果物管从业员只为物业管理公司本身而不是为业主或业主组织提供上述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服务,则他/她不会被视为提供类别 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附表1及《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附表1的规定,共有七个订明物业管理服务类别,惟教授物业管理课程的经验并不属于任何一个订明物业管理服务类别,因此,任职物业管理课程讲师的工作经验并不属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因此亦不符合申请牌照所需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准则。
D. 申请物业管理人牌照所须的学历要求
E. 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相关的事宜
除《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条例》)第7条另有订明之外,于过渡期后物业管理公司在香港为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须持有牌照。「物业」于《条例》下的定义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中的「建筑物」,换言之,如物业管理公司向在香港的建筑物提供物管服务涉及两个或以上类别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均须持有牌照。
除《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第7条另有订明外,于过渡期后物业管理公司在香港为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必须持有牌照。由于题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并不是有关物业的业主,亦不是ㄧ名个人,因此不属《物管条例》第7(6)条订明的例外情况。故此,如题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香港为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便须持有牌照,与物业的持有人是否其集团母公司并无关系。
如公契经理人物业管理公司涉及向香港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订明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不论其有否外判有关服务,均必须申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然而,如公契经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已将全部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外判予其他持牌物业管理公司,而相关外判持牌物业管理公司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时已涵盖涉及的单位数目,则公契经理人物业管理公司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时毋须包括相关单位数目。
F. 与监管局指明最低人手比例相关的事宜
「单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筑物内的任何处所,不论公契以单位或其他名称描述,也不论该处所乃用作居所、店铺、厂房、办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该处所的业主,相对于同一座建筑物其他各个部分的业主或占用人而言,乃有权享有该处所的独有管有权者。
根据以上的定义,举例而言,就公契中所指的在相关物业中占有不分割份数的车位,假如该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同一座建筑物其他各个部分的业主或占用人而言,乃有权享有该车位的独有管有权,则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而言,有关车位便属一个单位。
例子1
公契中已述明该建筑物有「348个车位,而每个占有25个不分割份数」。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而言,该等车位会被视为348个单位。故此,整份公契合共有单位352个。
例子2
公契中已述明该建筑物有「占有184个不分割份数的多层停车场处所」。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而言,整个多层停车场处所便是一个单位。故此,整份公契合共有单位5个。
假如相关公契列明天台与对下的单位各自拥有不可分割的业权份数,则须计算为两个单位。
G. 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表相关的事宜
申请表内的「聘用一间或多于一间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申请人有否把本身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外判予其他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因此,若相关物业管理公司亲自为物业的其中一部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则不会被视为「聘用一间或多于一间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亦无须理会公契内的其他部分(如停车场或商场)是否由其他持牌物管公司管理。
H. 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变更事宜
持牌人须要遵守《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及《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中的相关规定,当中包括施加于牌照的条件。有关施加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条件,当中包括须继续符合持有该牌照的准则,即物业管理公司须聘用至少一名(可兼职或全职)对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事有实际控制权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须聘用一定数目的全职持牌物业管理人,而该数目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相关条例并没有设有宽限期,故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应预留足够人手以应付持牌物管人人手变更的情况,确保任何时间均能符合相关准则。
I. 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属《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所指的业主组织。 附属法例订明法团依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而履行的职责及责任,并非《物管条例》下所订明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法团只履行该等职责及责任毋须持牌。
J. 与停车场管理公司相关的事宜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规例》)规定,停车场管理服务属物业管理服务类别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管理物业的附属设施服务(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根据上述《规例》规定的7类物管服务,详情请按此。
如有关公司只提供单一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例如只提供类别5设施管理服务),则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7(2)条规定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关公司除提供类别5的物业管理服务外,亦为停车场所在的大厦提供其他任何一个类别或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例如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则有关公司便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就于停车场提供维修、保养及改善等服务是否会被视为提供涉及类别3的订明物管服务,可参考常见问题第 35 条。
如有关公司作为承租人只是租用相关停车场作其经营提供泊车服务的业务,但并没有向停车场所在的大厦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有关公司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关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除管理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属物管服务类别5,即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外,并没有向停车场所在的大厦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有关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关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除管理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属物管服务类别5,即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外,有涉及向停车场所在的物业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有关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附表1第3条规定,为提供例如类别5(即「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管理物业的附属设施服务(但与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所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须视为只属于该类别(即类别5) 的物业管理服务。
如有关公司因提供类别5的物业管理服务而为相关停车场内的装置作出维修及保养,而停车场所在的大厦的维修保养等服务则是由其他物业管理公司(例如公契经理人)负责,则一般来说,维修及保养停车场内的装置可视为属类别5的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于有关公司只提供类别5的物业管理服务(即只提供一个类别的物管服务),故其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然而,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如维修涉及相关大厦的维修、保养及改善,且不属物业管理服务类别5的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有关公司有可能被视为提供属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于有关公司提供类别3及5的物业管理服务,故其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管理停车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如申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均须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按照现行的指明最低人手比例公式计算,每3,000个单位或以下须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每1,500个单位或以下须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
在大厦公契中所述享有独有权的车位业主,就施行《物业管理服务条例》 (第626章) 而言,其获分配不可分割份数的「车位」须被视为「单位」处理。故此在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时,在计算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方面而言,一个获分配不可分割份数的「车位」便须被视作为一个「单位」计算。视乎公契如何分配不可分割份数,有些整个停车场 / 停车处所只属一个「单位」,则须以此作依据计算最低人手比例。如根据公契个别「车位」属一个「单位」,则最低人手比例亦应以此作依据计算。
有关「单位」的计算详情,可参考常见问题第22条。
K. 其他
监管局已于《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附属法例)订明,为提供于该附属法例下订明的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所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会被视为只属于该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当提供某一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时(「主项服务」),或会因施工惯例或工序的标准做法而有时必要地涉及其他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在此情况下,该等其他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会被视为该主项服务的附带服务。
有关规定没有指定格式,但最佳做法是采用《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的相关字眼,例如:
持牌物业管理人 (牌照号码 P1-XXXXXX); 或
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 (牌照号码 P1-XXXXXX)